保溫瓶塑膠內環 將標明耐熱溫度
塑膠遇熱恐溶出有毒物質,現行規定業者標示塑膠食品容器的塑膠材質和耐熱溫度。衛福部食藥署昨公告,明年7月起製造的食品容器,就算本體為不鏽鋼等非塑膠材質,只要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,就須標示塑膠材質名稱和耐熱溫度,違者可開罰3~300萬元罰鍰。
衛福部食品組餐飲衛生科科長林蘭砡強調,現行規定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容器,要標示其塑膠材質和耐熱溫度,但外界有聲音認為強制標示的品項太少,在蒐集各方意見後,未來只要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各式食品容器,業者皆須標示,適用範圍為明年7月起製造的產品。
林蘭砡指出,新制包括現階段未強制要求標示的不鏽鋼杯,只要杯蓋內環含塑膠材質,業者依法也須標示,從國外進口的產品,同樣會根據其在當地生產製造的時間來規定。她補充,一旦應標未標,會依《食安法》令業者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將處3~300萬元罰鍰,明年7月前製造的產品則依現行規定標示即可,不會要求其下架改標。
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顏宗海表示,該舉確實能有效保障民眾安權益,他以不鏽鋼材質的保溫杯為例,若杯蓋內環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1號或3號,遇到過熱的液體恐溶出塑化劑,完整標示塑膠材質和耐熱溫度,能讓民眾知道「可以裝什麼」,避免誤裝過熱的液體而喝下有毒物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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